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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官三等/成績計算&考試科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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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績計算: |
| (1) |
第一試筆試成績占90%,第二試口試成績占10%,合併計算為考試總成績。 |
| (2) |
筆試成績之計算,以共同科目成績加專業科目成績合併計算之;共同科目成績以每科成績乘以10%後之總和計 算之,專業科目成績以各科目成績總和除以科目數再乘以所占剩餘百分比計算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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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第一試筆試成績有一科為零分或總成績未滿50分或三等考試司法官考試專業科目平均成績未滿50分者,或三等考試第二試口試成績未滿60分者,均不予錄取。缺考之科目,以零分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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錄取方式 |
| (1) |
分三試舉行,第一試及第二試為筆試,第三試為口試。 |
| (2) |
第一試未錄取者,不得應第二試;第二試未錄取者,不得應第三試。第一試及第二試錄取資格均不予保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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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科目介紹: |
| 試別 |
考試科目及配分 |
第一試(筆試) 總分600分 |
※1.綜合法學一:300分
(1)憲法:40分
(2)行政法:70分
(3)刑法:70分
(4)刑事訴訟法:50分
(5)國際公法:20分
(6)國際私法:20分
(7)法律倫理:30分
※2.綜合法學二:300分
(1)民法:100分
(2)民事訴訟法:60分
(3)公司法:30分
(4)保險法、票據法、海商法、證券交易法:各20分
(5)法學英文:3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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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試(筆試) 總分1,000分 |
◎1.國文(作文60分、公文20分、測驗20分):100分
2.民法與民事訴訟法:300分
3.憲法與行政法:200分
4.刑法與刑事訴訟法:200分
5.商事法:20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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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試(口試) 總分100分 |
集體口試:100分 |
| 【註】:「◎」採申論和測驗式之混合題型,「※」採測驗式題型,其餘為申論式題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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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特考三等/成績計算&考試科目(司法官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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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績計算: |
| (1) |
第一試筆試成績占90%,第二試口試成績占10%,合併計算為考試總成績。 |
| (2) |
筆試成績之計算,以共同科目成績加專業科目成績合併計算之;共同科目成績以每科成績乘以10%後之總和計算之,專業科目成績以各科目成績總和除以科目數再乘以所占剩餘百分比計算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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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第一試筆試成績有一科為0分或總成績未滿50分者,或三等考試第二試口試成績未滿60分者,均不予錄取。缺考之科目,以0分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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錄取方式 |
| (1) |
分二試舉行,第一試為筆試、第二試為口試。 |
| (2) |
第一試未錄取者,不得應第二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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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科目介紹: |
1.共同科目:
◎(1)國文(作文60%、公文20%、測驗20%)
※(2)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30%、法學緒論30%、英文40%)
2.專業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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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類科 |
專業科目 |
| 公證人 |
1.民法、2.公證法與非訟事件法、3.民事訴訟法、4.英文、5.商事法、6.強制執行法與國際私法 |
| 觀護人 |
1.社會工作概論、2.刑法與刑事訴訟法、3.心理測驗與個案研究、
4.少年事件處理法與保安處分執行法、5.諮商與輔導、6.觀護制度與犯罪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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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法事務官 |
法律事務組 |
1.民法、2.刑法、3.刑事訴訟法、4.民事訴訟法、5.破產法與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6.強制執行法與非訟事件法 |
| 財經事務組 |
1.證券交易法與商業會計法、2.民法與刑法、3.銀行實務、4.中級會計學、5.稅務法規、6.審計學 |
| 營繕工程事務組 |
1.結構分析(包括材料力學與結構學)、2.民法與刑法、
3.結構設計(包括鋼筋混凝土設計與鋼結構設計)、
4.施工法(包括土木、建築施工法與工程材料)、5.營建法規、6.政府採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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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檢察事務官 |
偵查實務組 |
1.智慧財產權法、2.刑法、3.刑事訴訟法、4.英文、5.行政法、6.犯罪學 |
| 財經實務組 |
1.證券交易法與商業會計法、2.刑法與刑事訴訟法、3.銀行實務、
4.中級會計學、5.稅務法規、6.審計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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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書記官 |
1.民法、2.刑法、3.刑事訴訟法、4.民事訴訟法、5.行政法與法院組織法、6.強制執行法 |
| 監獄官 |
1.監獄學、2.刑法、3.心理測驗、4.監獄行刑法、5.諮商與輔導、6.刑事政策與犯罪學 |
| 【註】:「◎」採申論和測驗式之混合題型,「※」採測驗式題型,其餘為申論式題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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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特考四等/成績計算&考試科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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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績計算: |
1.分共同科目與專業科目。共同科目計2科,專業科目計4科,6科成績平均計算。
2.不得有一科為0分或總成績不得低於5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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錄取方式: |
| 僅採筆試方式舉行。 |
考試科目介紹: |
1.共同科目:
◎(1)國文(作文60%、公文20%、測驗20%)
※(2)法學知識與英文(中華民國憲法30%、法學緒論30%、英文40%)
2.專業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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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類科 |
專業科目 |
| 法院書記官 |
1.民法概要、2.刑法概要、3.民事訴訟法概要與刑事訴訟法概要、4.法院組織法 |
| 法警 |
1.行政法概要、2.刑法概要、3.刑事訴訟法概要、4.法院組織法 |
| 執達員 |
1.民法概要、2.刑法概要、3.民事訴訟法概要與刑事訴訟法概要、4.強制執行法概要 |
| 執行員 |
1.民法概要、2.行政法概要、3.民事訴訟法概要與刑事訴訟法概要、4.強制執行法概要 |
| 監所管理員 |
1.監獄學概要、2.刑法概要、3.犯罪學概要、4.監獄行刑法概要 |
| 【註】:「◎」採申論和測驗式之混合題型,「※」採測驗式題型,其餘為申論式題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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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特考五等/成績計算&考試科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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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績計算: |
1.分共同科目與專業科目。共同科目計2科,專業科目計2科,4科成績平均計算。
2.不得有一科為0分或總成績不得低於5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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錄取方式: |
| 僅採筆試方式舉行。 |
考試科目介紹: |
1.共同科目:
※(1)國文(含公文格式用語):100%
※(2)公民與英文(公民70%、英文30%)
2.專業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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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類科 |
專業科目 |
| 錄事 |
※1.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2.法學大意 |
| 庭務員 |
※1.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2.法院組織法大意 |
| 【註】:「※」採測驗式題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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