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等別 |
類科 |
分發單位 |
工作性質 |
三等 |
司法官 |
全國各法院、檢察署。 |
1.法官:審核訴訟案件卷證、審理訴訟案件及製作裁判裁定書類等。
2.檢察官:實施偵查、提起公訴、實行公訴、協助自訴、擔當自訴、指揮刑事裁判及其他法令所定職務之執行。 |
| 公證人 |
地方法院及其分院公證處。 |
1.辦理公證事務。
2.依當事人或其他關係人之請求,就法律行為及其他關於私權之事實,有作成公證書或對於私文書予以認證之權限。 |
| 觀護人 |
全國各地方法院及地檢署。 |
1.依刑法、刑事訴訟法、保安處分執行法等規定,執行受保護管束人之保護管束。
2.輔導受保護管束人:觀護人依個別化、科學化處遇之原則,輔導受保護管束人自力更生,適應社會生活,預防其再犯,維護社會安寧。
3.輔導工作內容如下:
(1)轉介工作:依受保護管束人之特別需求,轉介受保護管束人至適當之機關、團體、個人,使受保護管束人得到最好之觀護。
(2)生活輔導:職業輔導、教育輔導、心理輔導、健康輔導、家庭輔導、休閒輔導、社交輔導、法律輔導、宗教輔導。 |
| 司法事務官 |
法律事務組 |
全國各地方法院。 |
處理消費者債務清理、強制執行等非訟事件或處理訴訟事務,辦理支付命令、本票裁定、公示催告程序等。 |
| 財經事務組 |
| 檢察事務官 |
偵查實務組 |
全國地方法院檢察署。 |
協助檢察官實施偵查、搜索、扣押或勘驗。詢問被告、告發人、證人或鑑定人。 |
| 財經實務組 |
| 法院書記官 |
全國各一、二、三審法院與檢察署。 |
協助法官、司法事務官處理強制執行及非訟事件或處理訴訟事務等。 |
| 監獄官 |
法務部暨全國各監獄或看守所。 |
負責教誨受刑人及評定受刑人累進處遇分數,負責輔導工作與假釋業務 |
| 四等 |
法院書記官 |
全國各一、二、三審法院與檢察署。 |
辦理訴訟案件之登記、開庭筆錄時製作、裁判及其他書類正本之製作與其結果公告、層送與通知、案件文書之交付送達、民事強制執行等事項,尚包括其他依法令由書記官辦理等事項及其他長官交辦之事項。 |
| 法警 |
全國各法院或檢察署。 |
辦理值庭、警衛及有關司法警察之事務。 |
| 執達員 |
全國各地方法院及其分院。 |
送達司法文件及民事執行事務。 |
| 執行員 |
全國各地法務部所屬機關。 |
協助行政執行官及執行書記官,辦理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強制執行及其協調、聯繫、拘提、管收之聲請及執行等事項。 |
| 監所管理員 |
各監獄、看守所、技能訓練所、少年觀護所、少年輔育所。 |
受刑人之戒護及監獄之戒護、門戶鎖鑰管理、接見、發受書信及處理等事項。 |
| 五等 |
錄事 |
司法院及法務部所屬機關。 |
書記官助理,辦理文件繕寫,舉凡傳票繕打、通知,以及整理開庭紀錄、判決書寄發、判決紀錄存倉。 |
| 庭務員 |
全國各地方法院及其分院。 |
庭內負責傳遞證件,是法官及當事人兩方之橋樑,並負責引導訴訟人、證人、律師或其他訴訟關係人等退庭等事宜。 |
| 備註 |
1.考試地點:北部(台北)、中部(台中)、南部(高雄)、東部(花蓮)共四考區。
2.錄取分發區:考取後擇優錄取,填選志願,屬全國性分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