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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法官介紹 |
司法官,可說是全國法學素養最高的公務員,也是最受倚重的司法人員。行政、立法、司法三權分立,司法人員便是司法權的骨幹,而司法官更是司法人員的重心所在。司法官職守司法工作,摘奸發伏、堅守正義最後一道防線,因此司法官動見觀瞻,亦被民眾寄予厚望,這也是司法官享有崇高社會地位的原因。因此,許多法律系學生皆將考取司法官視為最大成就,也是最大肯定。
依司法人員人事條例第三條規定:「本條例稱司法官,指下列各款人員:一、最高法院院長、兼任庭長之法官、法官。二、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主任檢察官、檢察官。三、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及其分院兼任院長或庭長之法官、法官。四、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檢察長、主任檢察官、檢察官。」因此,司法官包括了法官和檢察官。
司法官訓練期間為一年六個月至二年,分為四個階段實施,訓練成績及格者,准予結業,發給結業證書,結業學員按照成績由司法院及法務部依相關規定分發各地方法院或檢察署服務。
另外,法官跟檢察官工作是可以互相轉調。憲法第81條規定,法官為終身職,非受刑事或懲戒處分,或禁治產之宣告,不得免職。非依法律,不得停職、轉任或減俸(但不包含檢察官在內,檢察官是廣義法官,憲法第80條和第81條規定,係指狹義之法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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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法官 分發單位與工作性質 |
※司法官─正義與公道的守護者
司法官工作性質,分為法官及檢察官:
法官-審核訴訟案件卷證、審理訴訟案件及製作裁判裁定書類等。分發單位為全國各法院。
檢察官-實施偵查、提起公訴、實行公訴、協助自訴、擔當自訴、指揮刑事裁判及其他法令所定職務之執行。分發單位為全國各檢察署。
基本上,從事司法官工作必須要有崇高的道德感和正義感,面對所有是非曲直,當能獨立公正判斷。而面對各種壓力,也能不為所動。為了使司法官能享有較高物質生活,避免不當誘惑,因此司法官月薪近十萬元,使其能無經濟負累,公正執法,所以司法官可說是所有國家考試薪水最高之公務員。從事司法官工作,不但背負著國家和民眾的高度期待,也是個人生涯規劃的成功表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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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法官 考試科目 |
| 類科 |
普通科目 |
專業科目 |
| 三等司法官 |
◎1.國文(作文60%、公文20%、測驗20%)
◎2.中華民國憲法與英文
(憲法採申論題型70%、英文採測驗題型30%) |
1.民法
2.刑法
3.民事訴訟法
4.刑事訴訟法
5.商事法
6.行政法
7.強制執行法與國際私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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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法官 各年度報考錄取名額 |
當考選部各類科需用人數公告時,大多只是為暫定缺額。
由於公務人員考試與任用密切配合,為符合此一目標,現行公務人員考試完全依分發機關提報之任用計畫辦理,足額錄取後,又往往因在學、在役人員之申請延訓等原因,而使考用之間難以配合。另為使用人機關於年度中仍隨時有可用之人,得視考試成績酌增錄取名額,列入候用名冊,於正額錄取人員分發完畢後 由用人機關報經分發機關同意自行遴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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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度 |
等別 |
報考人數 |
到考人數 |
需用人數 |
錄取人數 |
錄取分數 |
| 98年 |
三等 |
- |
- |
120(暫定) |
- |
- |
| 97年 |
三等 |
5,980 |
4,519 |
190 |
209 |
50.9 |
| 96年 |
三等 |
6,384 |
4,660 |
140 |
155 |
52.2142 |
| 95年 |
三等 |
6,305 |
4,603 |
140 |
155 |
51.157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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