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試介紹
考試科目
考試時間與資格
錄取名額與分數
分發單位與工作內容
投考組合
   
 
 
司法特考考古題
司法特考簡章
 
 
考取心得與經驗分享
 
司法官 監所管理員 庭務員
監獄官 公證人 錄事
司法事務官(法律組、財經組) 觀護人 法警
檢查事務官(法律組、財經組) 執達員  
法院書記官 執行員  
監獄官
監獄官介紹
監獄官,顧名思義就是負責監所事務的公務人員。大體來說,主要從事於監獄受刑人的調查、教化、作業、戒護、總務工作。詳細而,具體工作項目包括受刑人之教誨、教育、輔導、累進處遇之審查、假釋及撤銷假釋之建議、陳報及交付保護管束事項、文康活動及體能訓練、集會之指導及區分管教事項。因此監獄官的工作和受矯治者息息相關。
監獄官 分發單位與工作性質
※監獄官─犯罪矯治的實際負責者
考上監獄官之後,從科員開始做起,負責領導和考核管理員,以及調派勤務。科員則會依照科別不同而有不同的工作性質,主要有戒護科、調查科、教化科、作業科和總務科等,各有不同的工作內容。之後再晉升為專員、科長,最後則是典獄長。監獄官大多為週休二日,但由於監所性質特殊,所以也要負責夜勤工作,有的另外會有排休制度。
工作內容則包括:
1.佐理科長處理戒護管理收容人之勤務,或負責一個管教區戒護管理工作。
2.負責戒護管理人員勤務分配,並督導其執行戒護管理之勤務成效。
3.對特殊案件收容人之考核監督管理。
4.收容人違規及突發事件之處理。
5.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分發單位則為各監獄、看守所、各技能訓練所、各少年觀護所、各少年輔育院等。
監獄官 考試科目
等別 共同科目 專業科目
三等 ◎1.國文(作文60%、公文20%、測驗20%)
※2.法學知識與英文
(中華民國憲法30%、法學緒論30%、英文40%)
1.刑法
2.監獄學
3.心理測驗
4.監獄行刑法
5.諮商與輔導
6.刑事政策與犯罪學
【註】:「◎」符號者採申論式和測驗式之混合題型、「※」符號者採測驗式題型,其餘為申論式題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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