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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法事務官(法律組)介紹 |
近年來,法院辦理之事務日趨龐雜,且法院案件不斷增長,法官人力更顯得短絀,為有效運用司法資源,兼顧憲法對人民訴訟權益之保障,因此我國遂仿效德國、奧地利之法務官制度,於地方法院或其分院置司法事務官,由其專責辦理非審判核心事務,或者是不涉及身分、實體權利義務重大變動之事件,使法官得以集中心力處理審判核心事項。
司法事務官的職權詳細規定在法院組織法第十七條之二第一項及第二項:「司法事務官辦理下列事務:一、返還擔保金事件、調解程序事件、督促程序事件、保全程序事件、公示催告程序裁定事件、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二、拘提、管收以外之強制執行事件。三、非訟事件法及其他法律所定之非訟事件。四、其他法律所定之事務。司法事務官得承法官之命,彙整起訴及答辯要旨,分析卷證資料,整理事實及法律疑義,並製作報告書。」從上述規定來看,司法事務官便是用來分擔法官沉重的工作負擔,使法官能夠專心於案件審理工作,提升司法品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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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法事務官(法律組)分發單位與工作性質 |
司法事務官(法律事務組)─法官最得意的助手
司法事務官的設置,便是用來輔助法官,分擔法官工作,因此實際上就是法官助手,分發單位自然在法院體系。雖名為助手,但其薪資可說是非常優渥,高達75,000元的薪資,不但遠遠勝過民間企業起薪,也比大部分的公務員薪水來得高。因此司法事務官的性質雖為法官助手,但絕對是非常重要的助手。有志於司法工作、想要享有高薪,卻又不想負擔繁重司法官工作的人,可選擇報考司法事務官,當個高薪穩當的公務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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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事務官(法律組)考試科目 |
| 類科 |
普通科目(含準備要領) |
專業科目(含準備要領) |
三等
司法事務官
(法律事務組) |
◎1.國文(作文60%、公文20%、測驗20%)
※2.法學知識與英文
(中華民國憲法30%、法學緒論30%、英文40%) |
1.民法
2.民事訴訟法
3.刑法
4.刑事訴訟法
5.強制執行法與非訟事件法
6.破產法與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 |
1.97年度首次招考。
2.「※」符號採測驗式試題、「◎」符號採申論式及測驗式之混合式試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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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法事務官(財經組) |
| ◎司法事務官(財經組)介紹 |
隨著社會發展,經濟事務愈來愈趨向專業化,而政府對於重大金融犯罪、工程舞弊等專業案件的審判相當關注,因此引進財經專業人士,協助法官辦案,具有加速審理與確保裁判品質的雙重功效。為因應用人機關進用具財稅及金融等專業人才之需要,於是將司法事務官類科分列為法律事務組及財經事務組。
在司法事務官中增設財經事務組,可以吸收具財經實務的人才,協助法官看帳、分析犯罪事實,未來可有效支援金融專業法庭的審理,強化審判品質。因此,商科生有志於司法工作者,可將司法事務官視為首選。 |
| ◎司法事務官(財經組)分發單位與工作性質 |
※司法事務官(財經事務組)─財經事務的專才
司法事務官財經事務組工作性質,係專責處理強制執行事件、非訟事件以及破產及債務清理事件等不具爭訟性、或者不涉及身份、實體權利義務的事務,和法律事務組不同的是,財經事務組會比較偏向於財稅或金融部分,分發單位則為各地法院。 |
◎司法事務官(財經組)考試科目 |
| 類科 |
普通科目(含準備要領) |
專業科目(含準備要領) |
| 三等司法官 |
◎1.國文(作文60%、公文20%、測驗20%)
※2.法學知識與英文
(中華民國憲法30%、法學緒論30%、英文40%) |
1.證券交易法與商業會計法
2.民法與刑法
3.銀行實務
4.中級會計學
5.稅務法規
6.審計 |
註:
1.97年度首次招考。
2.「※」符號採測驗式試題、「◎」符號採申論式及測驗式之混合式試題。
2.「※」符號採測驗式試題、「◎」符號採申論式及測驗式之混合式試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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