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試介紹
考試科目
考試時間與資格
錄取名額與分數
分發單位與工作內容
投考組合
   
 
 
司法特考考古題
司法特考簡章
 
 
考取心得與經驗分享
 
司法官 監所管理員 庭務員
監獄官 公證人 錄事
司法事務官(法律組、財經組) 觀護人 法警
檢查事務官(法律組、財經組) 執達員  
法院書記官 執行員  
公證人
介紹
公證就是透過國家的公權力,幫一般的民眾保存證據。
依據公證法規定,所謂公證事務,由法院或民間之公證人辦理之。地方法院及其分院應設公證處;必要時,並得於管轄區域內適當處所設公證分處。民間之公證人應於所屬之地方法院或其分院管轄區域內,司法院指定之地設事務所。公證的對象包括「私權事實」及「法律行為」,有作成公證書或對於私文書予以認證之權限。
法院公證人與民間公證人,所公證的文件法律上效力都是一樣,法院公證人是公務人員,而民間公證人必須參加資格考試及格之後才能執行法院公證業務。無論是法院公證處或者是民間公證人事務所,其收費均按照法定標準。
分發單位與工作性質
※公證人─協助民眾保存證據的公正人士
公證業務目前係由各地方法院公證處辦理,工作內容包含請求公證結婚之手續、房屋租賃契約之公證、赴大陸結婚或定居之單身切結書、宣誓書或聲明書之認證、債權債務契約之公證、辦理出國手續、婚姻或出生證件遺失之認證、汽機車車主死亡之切結書認證、認領子女之公證、信函(寄信)之認證等業務。從前述零零總總的業務來看,公證人工作一言以蔽之,就是「認證」。從事法院公證人之後,日後亦可以轉成民間公證人,只要接案數量可觀,收入會比法院公證人還要多出許多。
公證人 考試科目
等別 共同科目 專業科目
三等 ◎1.國文(作文60%、公文20%、測驗20%)
※2.法學知識與英文
(中華民國憲法30%、法學緒論30%、英文40%)
1.民法
2.公證法與非訟事件法
3.民事訴訟法
4.強制執行法與國際私法
5.商事法
6.英文
【註】:「◎」符號者採申論式和測驗式之混合題型、「※」符號者採測驗式題型,其餘為申論式題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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