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
公證人 |
|
|
介紹 |
公證就是透過國家的公權力,幫一般的民眾保存證據。 依據公證法規定,所謂公證事務,由法院或民間之公證人辦理之。地方法院及其分院應設公證處;必要時,並得於管轄區域內適當處所設公證分處。民間之公證人應於所屬之地方法院或其分院管轄區域內,司法院指定之地設事務所。公證的對象包括「私權事實」及「法律行為」,有作成公證書或對於私文書予以認證之權限。 法院公證人與民間公證人,所公證的文件法律上效力都是一樣,法院公證人是公務人員,而民間公證人必須參加資格考試及格之後才能執行法院公證業務。無論是法院公證處或者是民間公證人事務所,其收費均按照法定標準。
|
分發單位與工作性質
|
| ※公證人─協助民眾保存證據的公正人士 |
| 公證業務目前係由各地方法院公證處辦理,工作內容包含請求公證結婚之手續、房屋租賃契約之公證、赴大陸結婚或定居之單身切結書、宣誓書或聲明書之認證、債權債務契約之公證、辦理出國手續、婚姻或出生證件遺失之認證、汽機車車主死亡之切結書認證、認領子女之公證、信函(寄信)之認證等業務。從前述零零總總的業務來看,公證人工作一言以蔽之,就是「認證」。從事法院公證人之後,日後亦可以轉成民間公證人,只要接案數量可觀,收入會比法院公證人還要多出許多。
|
公證人 考試科目
|
| 等別 |
共同科目 |
專業科目 |
| 三等 |
◎1.國文(作文60%、公文20%、測驗20%)
※2.法學知識與英文
(中華民國憲法30%、法學緒論30%、英文40%)
|
1.民法
2.公證法與非訟事件法
3.民事訴訟法
4.強制執行法與國際私法
5.商事法
6.英文
|
| 【註】:「◎」符號者採申論式和測驗式之混合題型、「※」符號者採測驗式題型,其餘為申論式題型。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