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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介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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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警,乃是依據司法人員人事條例及法警管理辦法任用,是專職司法警察事務的人員,直屬司法院所屬各級法院或法務部所屬各級檢察署。因此法警和警察是不同的工作類型,法警專司法院或檢察署事務,警察則專司治安維持或社會秩序維護工作,另外就任用法源、隸屬機關、身分、任務都是不同的。 |
| ◎分發單位與工作性質 |
※法警─最安全的警察 |
法警分發單位為司法院及法務部所屬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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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作性質可以就院方及檢方來說,院方負責輔助法官審判之司法警察事務,檢方負責輔助檢察官犯罪偵查之司法警察事務,大約負責細項如下: |
1.法院法警:辦理值庭、候審戒護、具保責付、協助民事強制執行、送達、拘提、同行、搜索、扣押、解送人犯、警衛、夜間值班及有關司法警察事務及其他長官交辦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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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檢察署法警:關於訴訟文書之送達、人犯之押提及具保、責付手續之辦理;值庭、拘提、搜索、扣押、調查及通緝犯之查緝;關於值勤(須輪值夜間勤務)、警衛及安全之防護及其他有關法警事務或長官交辦事項等 |
| ◎考試科目 |
| 類科 |
普通科目(含準備要領) |
專業科目(含準備要領) |
| 四等法警 |
◎1.國文(作文60%、公文20%、測驗20%)
※2.法學知識與英文
(中華民國憲法30%、法學緒論30%、英文40% |
1.行政法概要
2.刑法概要
3.刑事訴訟法概要
4.法院組織法 |
| 註: 「※」符號採測驗式試題、「◎」符號採申論式及測驗式之混合式試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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