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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介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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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職系說明書,執達的意思,即含民事訴訟文書送達、民事裁判執行及債務人拘提等。 |
| 依強制執行法規定,民事強制執行事務,於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設民事執行處辦理之。民事執行處置法官或司法事務官、書記官及執達員,辦理執行事務。強制執行事件,由法官或司法事務官命書記官督同執達員辦理。由上述得知,執達員係協助書記官繕打筆錄以外的訴訟文書、公文擬稿,張貼拍賣公告、整理送達回證,業務算是輔助性質。 |
| ◎分發單位與工作性質 |
※執達員─送達司法文件及處理執行事務,錄取率超高的司法人員 |
| 執達員工作性質,係送達司法文件及辦理執行事務(拍賣後的點交工作、內部作業、文書工作)。分發單位是各地方法院及其分院。由此可知,執達員的工作多屬於執行性、事務性的工作,在所有司法人員中算得上是較為單純和輕鬆的,也因此成為許多人想要報考的司法類科。許多人藉著先考上執達員,再繼續準備司法三等考試,因此執達員是一個近可攻,退可守的職務。 |
| ◎考試科目 |
| 類科 |
普通科目(含準備要領) |
專業科目(含準備要領) |
四等
執達員 |
◎1.國文(作文60%、公文20%、測驗20%)
※2.法學知識與英文
(中華民國憲法30%、法學緒論30%、英文40%) |
1.民法概要
2.刑法概要
3.民事訴訟法概要與刑事訴訟法概要
4.強制執行法概要 |
| 註: 「※」符號採測驗式試題、「◎」符號採申論式及測驗式之混合式試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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