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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介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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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職系說明書,行政執行的意義,主要包含行政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及義務人之拘提管收等。執行是一件甚為重要的功能,因為無法實現的權利,只是不切實際的權利,唯有政府公權力的介入,行使強制執行,才能使權利能夠實現,因此行政執行是一種高度公權力的表現,也是實現權利的重要手段。 |
| 民國89年1月1日成立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民國90年1月1日並成立13個行政執行處專責辦理公法上金錢給付之強制執行業務。行政執行,除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亦包含行為或不行為義務之強制執行及即時強制。辦理強制執行案件時,乃是由行政執行處之行政執行官、執行書記官督同執行員辦理,不受非法或不當之干涉。因此執行員,就是行政執行案件的實際執行者。 |
| ◎分發單位與工作性質 |
※執行員─實現法律權威的執行者 |
| 執行員的工作內容,大致為繕打文書、通知書、附回證等行政工作,以及催收、協助查封等事務,其中如催收、查封、扣押,因須隨同書記官出差,每天可領500元出差費,每月可多一萬元左右出差費。工作地點主要在司法院及法務部所屬機關。 |
| ◎考試科目 |
| 類科 |
普通科目(含準備要領) |
專業科目(含準備要領) |
四等
執行員 |
◎1.國文(作文60%、公文20%、測驗20%)
※2.法學知識與英文
(中華民國憲法30%、法學緒論30%、英文40%) |
1.民法概要
2.行政法概要
3.民事訴訟法概要與刑事訴訟法概要
4.強制執行法概要 |
| 註: 「※」符號採測驗式試題、「◎」符號採申論式及測驗式之混合式試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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