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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警察人員介紹》
行政警察顧名思義,主要負責警察一般的行政工作,至於具體的勤務內容,則規定在警察勤務條例第十一條,主要為:
◎勤區查察:
於警勤區內,由警勤區員警執行之,以家戶訪查方式,擔任犯罪預防、為民服務及社會治安調查等任務。
◎巡 邏:
劃分巡邏區(線),由服勤人員循指定區(線)巡視,以查察奸宄,防止危害為主;並執行檢查、取締、盤詰及其他一般警察勤務。
◎臨 檢:
劃分巡邏區(線),由服勤人員循指定區(線)巡視,以查察奸宄,防止危害為主;並執行檢查、取締、盤詰及其他一般警察勤務。
◎守 望:
於衝要地點或事故特多地區,設置崗位或劃定區域,由服勤人員在一定位置瞭望,擔任警戒、警衛、管制;並受理報告、解釋疑難、整理交通秩序及執行一般警察勤務。
◎值 班:
於勤務機構設置值勤臺,由服勤人員值守之,以擔任通訊連絡、傳達命令、接受報告為主;必要時,並得站立門首瞭望附近地帶,擔任守望等勤務。
◎備 勤:
服勤人員在勤務機構內整裝待命,以備突發事件之機動使用,或臨時勤務之派遣。 事實上,行政警察的工作內容是非常多樣的,只要和危害防止或是維持社會秩序有關者,都是屬於行政警察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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