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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年警察人員考試,採雙軌制─警大‧警專生與一般生分開考試
考選部長賴峰偉表示,為改進警察人員考試制度,以拔擢適格專業人員從事治安維護工作,爰研修警察特考及基層警察特考二項考試規則,主要重點為:警大、警專生與一般生分開考試,原警察特考供警校生報考;原基層警察特考更名為一般警察特考,並增加二等、三等考試等別供一般生報考。
考選部表示,有關警察特考及一般警察特考需用名額之合理比例部分,經考試院綜合審酌各項因素後,決議三等考試一般生與警校生之錄取比例為14%與86%;四等考試一般生與警校生之錄取比例為30%與70%,3年後重新檢討分流比例。
資料來源:節錄自99.09.10考選部網站
警察人員考試雙軌制流程圖
100年警察人員考試
(採雙軌制)
01.警察特考
(警大、警專生報考、現職警消人員)
---
單採筆試
02.一般警察特考(一般生報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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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二試舉行
第一試為筆試,
第二試為體能測驗
我國警察的組織系統、機關單位層級
內政部為警察機關最高指導機關,警政署依內政部組織法第五條規定設立,執行全國警察行政事務,統一指揮、監督全國警察機關執行警察任務,其直屬的警察機關有: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 刑事警察局、航空警察局、國道公路警察局、鐵路警察局、港務警察局、保安警察總隊(保一至保六總隊)、臺灣保安警察總隊(水庫、金融機構駐衛警等)、國家 公園警察大隊、警察電訊所、民防防情指揮管制所、警察廣播電臺、警察機械修理場、警察大學、臺灣警察專科學校等。
各直轄市、縣(市)地方政府亦設有警察局,警察局底下另設有各分局、交通警察隊、刑事警察隊、保安警察隊等,各分局底下設有派出(分駐)所、交通分隊、偵查隊等。
100年起分開考試‧警特錄取率將大幅提高
考選部表示,分流雙軌目的並非保障警校生,而是要使警校教育回歸正常,強化淘汰機制,同時也使一般生應考人因應試科目設計之不同而更符實質之平等。爰雙軌制之實施,係區隔已受與未受正規警察訓練之應考人,仍秉持警察人力來源多元化,提升警察人力素質之宗旨,在多元進用人才的原則下,兼顧一般生合理錄取比例。
警專校長陳連禎說,警政署針對警專生考不上警察特考,導致畢業後無法任官分發,成為流浪警察的缺失,已與考試院及內政部等相關單位協調,自100年起警察特考採分流雙軌制,他也保證,明年警專856名應屆畢業生的特考錄取率,絕對可以超過九成。
資料來源:節錄自98.12.25考選部、99.10.07自由時報
警察人事制度─官職分立制
稱警察人員者,係指依法任官授階、執行警察任務之人員。現行依「警察人員人事條例」之規定,要義如下:
1.
性質區分:現行警察人員人事條例,亦為品位制度之一種,現行警察人員雖分為:行政警察、保安警察、交通警察、衛生、消防、刑事等十種,然其適用則一。
2.
官職分立:警察官、職分立,官受保障,職得調任,非依法不得免職或免官。
3.
等階區分:警察官等分為警監、警正、警佐。警監官等分為特、一、二、三、四階,以特階為最高階;警正及警佐官等各分一、二、三、四階,均以第一階為最高階。
4.
職務區分:警察人員之職稱,依各級警察機關組織法規之規定。
入主警察人員行列,俸額待遇超優渥
以目前公職體系待遇而論,只要入主警察人員行列,每月俸給待遇可高達60,000~70,000元,比高普考、地方特考等初任人員,高出許多。況且至100年起,一般警察特考,只限非本科系一般生才考報考,少了警大、警專生正統專業體系培育人員競爭,搶當警察,一圓公職夢想,更是唾手可得。
以四等行政警察為例,訓練後分發擔任「一線三星」的外勤警員,本俸加上專業加給、警勤加給,1個月薪水可達4萬5千多元;如果再加上超勤津貼(如台北市每月可報1萬7千元),加起來收入高達6萬2千多元!
通過三等考試的警員薪水更高,1個月可再加約1萬元。也就是說,即使是剛踏進社會的菜鳥警員,但若通過三等考試,在台北市服外勤,可以有7萬元收入!這個待遇,在其他行業的新鮮人眼中簡直是「天文數字」,不少公司行號的主管也拿不到這個價碼,令人稱羨。
扭轉工作生涯,改變未來生活-公職魅力的「吸引法則」
◎應試科目與高普考大幅接軌
「一般警察人員考試」部分類科的應試科目與高普考大幅接軌!以三等行政警察為例,只要再準備1科「公務員法」,即可以再挑戰「普考法律政風」,若再加上考科相近的高考、地方政府特考、初等考,等於是1年足足多出4個考試機會,投資報酬率超高!
◎依序分發任用及六年內限制轉調
依據「公務人員特種考試一般警察人員考試規則」第九條、第十條規定: 本考試錄取人員須經訓練,訓練期滿成績及格者,始完成考試程序,由保訓會報請考試院發給考試及格證書,並由內政部或行政院海岸巡防署依序分發任用。
前項訓練依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之規定辦理。
自民國100.01.01起舉行之本考試二、三等考試錄取人員須經中央警察大學訓練,四等考試錄取人員須經臺灣警察專科學校訓練。
本考試及格人員,依法取得警察官任官資格及警察、消防或海岸巡防機關、學校有關職務任用資格。
前項及格人員於訓練期滿成績及格取得考試及格資格之日起,實際任職六年內不得轉調內政部或行政院海岸巡防署及其所屬機關、學校以外之機關、學校任職。
◎升遷制度
1.一線三星警(隊)員:
依平時工作表現之主官考評及獎懲資績計分排序,再依缺額晉升一線四星職務,另亦可經由警大所舉辦的在職人員考試,錄取後,受訓合格畢業,直接晉升派任二線一星職務。
2.一線四星職務:
除由警大所舉辦的在職人員考試,錄取後,受訓合格畢業,晉升二線一星職務外,如無特殊重大功績(達破格升級要件)便無法再晉升。
3.二線一星至三線一星職務:
依平時工作表現的主官考評及獎懲資績計分排序,或通過警察內部相關職務考試,逐一晉升派任。
4.三線一星至晉升三線四星(警監):
由內政部依職務派任晉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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